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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條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3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 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 掌,由各該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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