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10月31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業的法律規定,同時限制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和工作權,宣告法律違憲)生效,全面開放按摩專業。民國101年3月,勞委會職訓局計畫舉辦第一屆明眼人按摩技術士證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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