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效時,其二個月期間仍未經過,則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其 法定期間之計算改為適用新法之三個月之規定。 第四,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不但對拋棄繼承人本身權益有重大影
markli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