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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經財政部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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