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五點之規定估算。 2.有關罰鍰之規定: (1)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一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二十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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