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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年家訴字第 119 號 民事判決 按扶養義務與親權行使本質不同,乃屬純義務,為強制的、無償的、無對 價的義務,更不許扶養權利人預為拋棄。兩造既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且 均有工作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於成年以前亦確有受扶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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