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或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 職務,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
law.banki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