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事項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請頒獎章作業,除分別依照獎章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之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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