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 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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