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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 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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