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保障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權益,建立學 生申訴制度,特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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