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 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 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 月間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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