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 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 作之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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