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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9條|財政部74/09/18台財稅第22234號函||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

產物保險之應收保費得比照金融業提列備抵呆帳 ... 回上一頁 【函號】: 財政部74/09/18台財稅第22234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49條 【要旨】: 產物保險之應收保費得比照金融業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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