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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財政部68/11/08台財稅第37870號函||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博、碩士學位考試時,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論文考試車馬費」,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監考、閱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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