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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之1條|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

回上一頁 【函號】: 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4之1條 【要旨】: 無實體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但損失不得扣除 【內容】: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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