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在12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其金額未達12萬元者,以實際支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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