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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財政部84/10/28台財稅第841655567號函||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

歲費(編者註︰已改為月俸)、公費及年終獎金係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并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二)出國考察經費: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及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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