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 條文 中華民國 95年05月26日 立法院第 6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 準 ) 第十七 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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