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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1 所得稅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6 月15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0571 號 第 五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 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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