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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01513)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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