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或企業併購法第四十條規定,選 擇以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其合併申報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合併課稅 所得額,加計合併申報各公司依本 ...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