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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執照 - Yahoo!奇摩知識+

依建築法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146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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