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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制定) 條文 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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