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該條規定:「一、政黨應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政黨得自由組成。其內部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須公開說明其經費來源。二、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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