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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之債權逾期2年者,以催收證明送達之年度為 ... - 財政部

2012年3月21日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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