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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