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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