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當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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