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筆者從實務工作中接觸案例的冰山一角。以往許多安置機構,屢屢會以各種理由拒收感染愛滋病毒的個案(以下簡稱感染者),而衛生署在民國96年7月修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第六條已明示,對於親屬無照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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