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前身是台灣於 2002年 1月16日 公佈的《 兩性工作平等法 》,於 2008年 1月16日 修正更名。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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