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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管理辦法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 務證及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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