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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三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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