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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 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 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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