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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資訊網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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