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志工隊設客家文化會館、客家藝文活動中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等三小隊。其組織如下: (一)置隊長一名,綜理志工隊事務,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置副隊長一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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