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第 1 條 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 3 條

www.yl-land.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