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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0九二0二0九六二八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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