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因此,我國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採折衷限定主義(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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