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楷,謝謝您的讚美。 第一部分的問題, 憲法本意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不受國家侵害。至於在一般人民間之私法關係,基本權利,是以「第三者效力理論」受到保障。也就是屬於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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