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三),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 ,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二) 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四)、(五)及(六),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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