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 (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 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 事宜。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 學法令之宣導,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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