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改為第一項。又審檢分隸後,法院與檢察處並立,刑庭僅為 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於法律條文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將「刑 庭」二字刪除。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法院對於請求引渡案件,應指定期日通知檢 察官,被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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