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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建築師查核表

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 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依建築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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