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四二九四四六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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