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參、一、(一)、4之外);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教養場 所;監獄;殯儀館 3.遊覽交通類:車站、航運站。 4.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二、本修正方案公佈實施前,已完成補強設計者得沿用原方案;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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