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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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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証及申報辦法
第六條專業機構或人員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內實施檢查。 第七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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