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 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 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www.publicwork.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