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73條修訂篇 60.12.22總統令修正公布建築法全文105條 其中第73條後段『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 不得 變更其使用。』 85.8.13訂定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88.7.7修正) 92.6.5修正建築法第73條 其中第2項規定『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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