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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三十四條之一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 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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